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凤山县**镇**路**巷**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9年8月27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成某某在自家一楼门面,接手成人保健用品专卖店前店主留下的没有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的性药品,以及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证件的情况下,向上门兜售无生产批号、生产地址、合格证的男子购买“金伟哥”、“德国黑金刚”、“美国伟哥”等性药品并出售给他人,销售总金额1000元左右。2018年10月被举报核查,同时被扣押16个品规63盒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送检的“金伟哥”、“德国黑金刚”、“美国伟哥”含有违禁成分西地那非。2019年7月11日经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市监函[2019]120号)认定,“金伟哥”、“德国黑金刚”、“美国伟哥”等12种产品在产品标签及外包装均宣称有****作用,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法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陈述,被告人成某某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认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五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显恒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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