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单元**室。2017年11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楼道口,将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沈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民警在成某某的住处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将其抓获,在其卧室床边储物格里的黄色袋子中查获可疑红色圆形片剂10小袋和可疑白色晶状体11小袋,在客厅餐桌底下的黑色行李包内查获可疑白色晶体和红色圆形片剂混合物1瓶。以上可疑红色圆形片剂状物、可疑白色晶状体、可疑白色晶体和红色圆形片剂混合物分别净重1.83克、7.85克、1.5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毒品照片;
2.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天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熊某某、万某某、秦某某、胡某甲、许某某、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搜查、辨认、称重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1.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紫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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