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成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1221987********,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乡*村*组。现住在河南省宝某某*宾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成某某在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办理贷款期间,未经被害人曹某某同意,私自将其以被害人曹某某的名义在国美易卡APP上申请的七千元贷款直接转至自己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银行交易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李洋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光盘一张(电子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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