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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号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至18日,被告人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家中以及株洲市**道**小区**栋**室,与“主讲老师”一起,通过微信、直播讲课等方式诱使被害人李某某,以投资股票、期指为由,下载“**”虚假投资平台并在该平台充值进行投资,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80000余元。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家中以及株洲市**道**小区**栋**室,与“主讲老师”一起,通过微信、直播讲课等方式诱使被害人吴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微信名为“***”),以投资股票、期指为由,下载“**”虚假投资平台并在该平台充值进行投资,诈骗被害人吴某某80000余元。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成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家中以及株洲市**道**小区**栋**室,与“主讲老师”一起,通过微信、直播讲课等方式诱使被害人“勇往直前”(身份信息不详,微信名为“****”),以投资股票、期指为由,下载“**”虚假投资平台并在该平台充值进行投资,诈骗被害人“勇往直前”80000余元。

被告人成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卡、手机、人民币等物证;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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