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街**号,现居住地自贡市**栋**单元**楼**号。2003年12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行贿罪,被自贡市自流井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自流井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成某某通过时任**镇党委书记吕某某的帮助在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项目,**镇**村、**村、**村村道建设等项目中获得竞争优势等不正当利益,先后两次给予吕某某感谢费共计21万元。监察委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的身份信息③归案说明④刑事判决书⑤情况说明⑥**村新农村示范片相关工程资料、自流井区**镇**村**基地(主道)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自流井区**镇**村、**村、**村等村道建设施工合同、自流井区**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协议⑦成某某银行明细等;
二、证人吕某某、聂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钟铭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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