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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等九人盗掘古墓葬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现住洪某某***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逮捕。被告人成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4日被洪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三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8年12月14日被洪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现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又名“**”,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现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又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现住襄汾县***乡***村***路,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现住临汾市尧都区***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又名**,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处**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现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现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又名“**”,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现住襄汾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席某某、孟某某、丁某某、贾某甲、贾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关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9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孙某某(刑拘在逃)与被告人成某某商量在洪洞盗墓。2017年8月份孙某某让王某某联系人盗墓,王某某组织关某某、孟某某、贾某某、宋某某、席某某,贾某某联系贾某甲,孙某某联系的丁某某,9人在***镇**村**南盗掘古墓葬。被盗掘的墓葬经山西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东周时期古墓葬,墓主人为晋国卿大夫,具有很高的历史研究价值。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关某某酒后驾驶晋L*****小型越野车行驶至襄汾县**镇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关某某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定,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襄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席某某、孟某某、丁某某、贾某甲、贾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参与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8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宋某某、席某某、孟某某、丁某某、贾某甲、贾某某现被羁押于洪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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