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Z427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长垣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区**村**号,住河南省长垣县**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巢湖市夏阁镇工业园区**新材料有限公司钢构工地宿舍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郎某某谎称自己手机欠费且需打电话,骗得郎某某手机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郎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一万元转入其微信中,用于个人花销。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成某某在巢湖市东塘路咖居精品酒店内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成某某微信中扣押人民币4180元,并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金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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