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30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巷**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市场时,见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猪肉档台面上放置有屠宰加工后的猪肉白条(整头猪对半分开,生猪净重117.6公斤),遂趁无人之机将其中半边猪肉白条搬上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市场猪肉档内低价出售。
同月21日3时许,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再次去到上述市场,将郭某某经营的猪肉档台面上放置的猪肉白条(整头猪对半分开,生猪净重125.4公斤)中的半边白条搬上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在其经营的猪肉档低价出售。
破案后,成某某家属赔偿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
经鉴定,上述被盗猪肉合计价值人民币43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相锋
检察官助理:邓家华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580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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