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预谋盗窃后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双流区西航港学府西路南四街,后其趁机进入学府西路南四街194号铺面内,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在一楼办公室内的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成某某又进入一楼卧室内,将床头柜上的一个女士挎包(内有人民币33.2元和一枚戒指)盗走。后经鉴定,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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