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成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大街**号之**出租房前,尾随他人进入该幢出租屋楼梯间,利用携带的六角一字螺丝刀盗走被害人卓某某停放此处的一台金色深凯牌二轮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20年6月20日早上6时许,成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出租屋楼梯间,利用携带的六角一字螺丝刀,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一台蓝色臻马牌电动车,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20元。

3.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成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区**号出租屋门口,利用携带的六角一字螺丝刀,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此处的一台红色深凯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将成某某抓获,起获一台红色深凯牌电动车及两件作案工具,起获的红色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电动车及作案工具;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梁玉婷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