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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1********00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现住**村**胡同。1996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文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2005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国庆节期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成某某步行至文水县**镇**村王某某家门外,翻墙入院,在该院房内盗窃29瓶西凤酒、部分银首饰、银器及玻璃水杯等物品。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西凤酒、银首饰、银器及水杯价值2320元。案发后,部分失盗物品被追归失主。

2、2019年1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其比亚迪轿车去到文水县**镇**村吴某某家门外,后在该院正房、南房内盗窃部分瓷瓶、白酒和水杯等物品。当日,被告人成某某将瓷瓶和部分白酒卖到太原市**古玩市场。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个水杯价值165元。案发后,部分失盗物品被追归失主。

3、2020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成某某去到文水县**镇**村苏某某家中,盗走三张毕业证等物品。案发后,毕业证被追归失主。

4、2020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成某某驾驶其比亚迪轿车去到文水县**镇**村邓某某家门外,翻墙入院,在该院正房内盗窃部分汾酒和书籍等物品。经文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瓶汾酒价值2000元。案发后,部分失盗物品被追归失主。

5、2020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成某某去到文水县**镇**村闫某某家中,将闫某某放在东房内的部分七箱黄盖汾酒盗走。案发后,所盗白酒被追归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发还物品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文水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成某某、王某乙等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邓某某等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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