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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私藏枪支案)_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祁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私藏枪支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私藏枪支罪经我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1、2019年9月30日早上六七点钟,被告人成某某到祁县东关综合市场康某某经营的“康某某批发部”进货之际 ,盗窃一条利群牌香烟,并搂起上衣,将盗取的香烟插入裤子中,并放下上衣遮挡,后离开。盗取的香烟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内拆开零售,非法所得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2019年10月1日早上六七点中,被告人成某某在祁县东关综合市场康某某经营的“康某某批发部”进货之际,看到无人看守,便盗取一条“利群牌”香烟,并搂起上衣,将盗取的香烟插入裤子中,并放下上衣遮挡,后离开现场。盗取的香烟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内拆开零售,非法所得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3、2019年10月5日早上六七点钟,被告人成某某趁到“康某某批发部”进货之际,在该店内盗取一条“黄鹤楼”牌香烟,并搂起上衣,将盗取的香烟插入裤子中,随后将上衣放下遮挡,后离开现场。

二、私藏枪支

被告人成某某私藏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一支,子弹一盒于一处其所有的宅院内。经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民用制式枪支。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子弹一盒。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藏枪支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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