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08年1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6月12日因盗窃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2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3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7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1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7月份,被告人成某某因李某某与马某某在襄垣县**村**市场西侧的**物流仓储公司合同承包纠纷问题,在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物流仓储公司摆场闹事后,受指派组织刘某某、张某某及苗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进驻**物流仓储公司,配合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摆场、堵门的方式接管**物流管理权,迫使马某某到外躲避一月余。最终马某某向李某某赔付130万元补偿款后,李某某安排王某甲等人撤离。被告人成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物流公司内租户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件属恶势力犯罪案件,且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忠
白 杨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共一百二十九页、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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