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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敲诈勒索案)_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尖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322197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尖扎县**镇**村**书记,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县,住尖扎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尖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尖扎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尖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前往尖扎县假日宾馆内找被害人蒋某某,并以兑现之前由蒋某某答应的好处费1万元为由,向蒋某某索要1万元未果后,将蒋某某带至本县滨河小区东门,继续索要1万元。其间,被害人蒋某某迫于无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成某某支付了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将此款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尖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已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陈某某、桑某某的证言等;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恐吓、要挟的方法,强行从被害人蒋某某手中索取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云

                                 检察官助理:吉后毛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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