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117号
被告人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西安市周某某某镇某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成某伙同葛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将楼观镇薰衣草庄园内导视牌、小木屋及项目部办公室窗户玻璃等用木杠、铁片等工具毁坏。后经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28611元。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鉴定意见;3.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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