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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4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涞水县********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4月22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雇佣铲车将涞水县**村原村委会的两间房屋拆毁。经涞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芳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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