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4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住涞水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7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雇佣铲车将涞水县**村原村委会的两间房屋拆毁。经涞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7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芳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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