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成**,曾用名:成**,女性,1985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5********,汉族,本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现住石家庄高新区**村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5时许,在石家庄高新区世界一号建筑工地,被告人成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边某某砍伤。经鉴定:边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成某某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菜刀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孕检及病例复印件、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冀石鉴伤检字【2019】267号、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一院司鉴【2019】精鉴字第173号;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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