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初识字,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与本村村民周某某因在村西一处废弃宅基地倒垃圾发生争执,继而撕打,被告人成某某便从路边拔起一棵约4米长的树,用树梢部在该周头上、身上击打数次,将其打到在地后返回家中,被害人周某某起身后追至该成家门口破口大骂,并用砖块砸门两下便倒地不起,被告人成某某随即电话报警,该周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颅骨骨折、左侧第9-11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三处伤情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诊断证明、谅解书及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艳丽
检察官助理:王莉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53;
2.案卷二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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