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在**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因张某某向成某某讨要之前的借款人民币600元,双方发生冲突,后被同事劝开。当日8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下班时因对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讨债不满,以商谈还钱为由,让张某某等待。后被告人成某某纠集韦某某(另案处理)到场,三人一起走至公司附近的翔安区火炬园二期**超市门口时,被告人成某某与韦某某上前共同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受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侧第5-8肋骨骨折,右手第5掌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并于当日因本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3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公安机关从厦门市第一拘留所带至厦门市第二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到案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红
检察官助理:蔡珂炯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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