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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建湖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成某某在本市西城区虎坊桥路前门建国饭店附近,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低价收购李某某持有的苹果X手机一部、华为MATE20手机一部,后转卖他人。经查,上述两部手机系李某某、郭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21日盗窃所得。经鉴定,上述两部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240元。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本市西城区前门建国饭店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人民币、手机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茹某某、李某某、郭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亚康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5.搜查、辨认笔录:民警对被告人成某某暂住地的搜查笔录,证人孙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对郭某某、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郭某某对成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聊天记录翻拍视频,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搜查视频,手机鉴定内容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 张原旗

2020年4月15

附注: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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