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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4305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时46分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村**路**号菜鸟驿站附近,以持刀威胁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刘某某称有朋友在附近,被告人成某某因害怕逃走。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成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折叠刀;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成某某的辨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被害人成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抢劫财物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羁押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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