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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容留卖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汉族,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3811983********,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成某某承租了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经营名为“**”的休闲店,该休闲店的卖淫女提供的服务包括150元和200元的两种性交服务,卖淫女卖淫所得收入由被告人成某某与卖淫女分得。

2019年5月25日22时许,嫖客范某某、彭某某分别与卖淫女刘某某、滕某某在被告人成某某经营的**社区**小区**栋**单元**房“**”休闲店内嫖娼卖淫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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