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2018年5月2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9月3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4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成某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栋**的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9月6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9月14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成某某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成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明辉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益阳市资阳区**小区**栋**室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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