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52号
被告人成某某,性别: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现住在江苏省常州市**号**栋**室。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牌号为苏******轿车,沿本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因违反道路标志标线调头行驶时,被巡逻民警刘某某发现并截停。当刘某某要求成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后,告知其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救济途径,欲对其作出处罚时,成某某拒绝服从,抢夺上述证件并辱骂、推搡刘某某,致刘某某摔倒,造成刘某某因外伤致左手部挫伤、左手臂挫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成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刘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表示对被告人成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成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其在上址交通执法欲对被告人成某某进行处罚时,成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推倒其的情况。
3.证人宣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成某某与民警发生冲突的过程。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案发时执法记录视频及相关截图证实,从证人宣某某处接受光盘1张,显示案发当日被告人成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将民警推倒在地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势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人民警察证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成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害人刘某某出具的《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被害人已表示谅解。
9.被告人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敏芳
检察官 苏建芳
检察官助理 龚文豪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
185510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及相关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