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成某甲,女,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64********,湖南省宁乡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原宁乡市玉潭街道城北初级中学幼教专干,住**乡**道**街**号。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长沙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2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于同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甲与原宁乡市政协主席邓杰平(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7年,在邓杰平担任原宁乡县**委**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县政协主席(现改为宁乡市)期间,被告人成某甲伙同邓杰平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李巧巧、成小文、许宏伟(另案处理)的请托,通过邓杰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李巧巧、成小文、许宏伟单独或共同所送人民币共计295.898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与邓杰平共同收受成小文所送人民币21.3856万元
2011年下半年,成小文(另案处理)得知宁乡流沙河镇与洪某某合作开发宁乡流沙河大道(集镇房产)项目后意图投资该项目,便找到被告人成某甲请其向时任流沙河镇党委书记谭浩然打招呼。成某甲向谭浩然打招呼后,又转请托邓杰平。邓杰平接受转请托,向谭浩然打了招呼要求予以关照,谭浩然同意成小文参与该项目,并组织成小文与洪某某商谈投资入股事宜,促成洪某某转让部分股份给成小文。2011年9月27日,成小文与洪某某达成协议,由成小文出资1000万元参与该项目二、三期共同开发建设,成小文占股49%。
为了感谢成某甲、邓杰平的关照,成小文主动邀请成某甲共同出资1000万元投资流沙河项目,由成某甲出资400万元,成小文出资600万元。成某甲考虑其教师和领导干部家属身份不便在银行大额贷款,要成小文以成小文名义在宁乡农商行贷款300万元,另外分4次共计给成小文100万元现金。之后,成某甲以其弟成某乙的名义与成小文签订《合作协议》,并约定30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由成某乙支付,即成某甲支付。
2011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3日,成小文按季度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21.3856万元。2013年4月,成小文陆续收回投资本金950万元后,在与成某甲结算时,为获取成某甲和邓杰平的好感以及感谢成某甲、邓杰平在项目上给予的支持与关照,成小文提出将成某甲投入的400万元本金全部退回给成某甲,主动承担成某甲用于投资的贷款利息21.3856万元,并明确表示送给成某甲,成某甲予以接受,并将该情况告知了邓杰平,邓杰平予以认可。
2、与邓杰平共同收受李巧巧所送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宁乡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乡国资公司)拟启动东沩路提质改造第二标段工程。李巧巧获知该消息后,为了承揽该工程,当面向被告人成某甲提出请托,请成某甲转请邓杰平给时任宁乡国资公司董事长文剑打招呼。邓杰平接受转请托,要求文剑在该项目上关照外甥媳妇李巧巧。2010年8月7日,李巧巧在邓杰平、文剑的关照下,通过围标的方式,挂靠湖南**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中标价266.060819万元;2012年4月结算金额为604.376893万元。
为感谢邓杰平、成某甲在东沩路提质改造第二标段工程上提供的帮助,李巧巧按照成某甲的要求,于2012年11月26日将送给成某甲的30万元转账至成某甲指定的弟弟“成某乙”农业银行账户。成某甲收到该款后即告知邓杰平,邓杰平予以认可。之后,被告人成某甲将该笔30万元用于投资长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唐市集镇项目。
3、与邓杰平共同收受成小文、李巧巧、许宏伟所送人民币244.5126万元
2011年6月,被告人成某甲的弟弟成某乙告知成某甲称宁乡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戴向军意图对其关照承接工程。成某甲知悉后,要邓杰平与戴向军联系请其对成某乙予以关照。由于考虑到成小文有资金、李巧巧有做工程项目的经验、许宏伟与成某乙关系比较密切且可以避嫌,经被告人成某甲认同,遂确定由李巧巧、成小文、许宏伟三人共同参与承接工程,并由许宏伟出面与戴向军对接。随后,邓杰平、成某甲向戴向军推荐许宏伟,并请其在沩山密印寺绿化项目工程上关照许宏伟承揽。戴向军同意后,许宏伟以成某甲亲戚的名义向戴向军提出请托,请求关照其承接沩山密印寺寺庙园林建设项目第二标段-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密印寺项目第二标段)。2012年6月4日,成小文、李巧巧、许宏伟通过串标、围标,挂靠湖南**绿化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密印寺项目第二标段,合同价924.997978万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量增加数倍,李巧巧等人找到邓杰平帮忙,邓杰平接受请托后,向时任城投公司总经理杨瑞祥打招呼,对增加的工程量予以现场签证确认,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同意。项目结算财评时,邓杰平违规签署审计意见,并向时任宁乡县审计局局长洪瑞强打招呼给予关照,致宁乡县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违规审定密印寺项目第二标段结算金额为2304.241423万元。
2012年下半年,成小文、李巧巧、许宏伟为了承接宁乡文体中心绿化项目第二标段(以下简称文体中心项目第二标段),又通过成某甲转请托邓杰平给时任宁乡城投公司总经理杨瑞祥打招呼给予关照。杨瑞祥在该项目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施工合同情况下,违规将该项目交给成小文、李巧巧、许宏伟等人承包。后补办了招投标手续,李巧巧等人挂靠宁乡城建园林公司中标,该工程造价530.44万元。
为了感谢邓杰平、成某甲的关照,在邓杰平、成某甲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虽成某甲弟弟成某乙未实际出资,未参与实际的经营和管理,成小文、李巧巧、许宏伟仍以项目分红的名义支付给邓杰平、成某甲指定的共同利益关系人成某乙人民币244.5126万元;经成某乙、成小文二人商量,成某乙所得钱由成小文保管,成某乙可随时支取。具体如下:
1.2016年4月12日,成某乙分得利润10.600922万元;
2.2016年6月15日,成某乙分得利润11.0306万元;
3.2016年12月15日,成某乙分得利润4.35555万元;
4.2017年1月26日,成某乙分得利润4.4444445万元;
5.2017年2月20日,成某乙分得利润1.8888889万元;
6.2018年2月13日,成某乙分得利润9.425万元;
7.2018年9月17日,成某乙分得利润1.6742233万元;
8.2019年1月28日,成某乙分得利润5万元。
至案发,成某乙分多次从成小文为其保管的钱中支出209万余元,用于购车、炒股、投资、装修以及人情和日常生活开支等,尚有35.5126万元继续交由成小文保管,其中成某甲在2017年因宁乡市关山龙桥御园别墅装修使用20万元、2017年2月投资北斗微芯项目使用30万元。
2019年2月23日,长沙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在宁乡市一中附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成某甲传唤到案。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成某甲家属通过本院退缴涉案违法所得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简历、档案资料、协议书、收据、记账资料、招投标文件、转账凭证、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成某乙、洪某某、谭浩然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伙同邓杰平利用邓杰平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甲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3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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