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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80********,木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8时许, 被告人成某某在家中陪客人吃饭喝酒。19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送朋友回家,当该车行驶至阳新县**镇**田村时被执勤民警拦了下来。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8.3mg/100ml。之后民警将其带至阳新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黄石市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成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20】毒鉴字**号鉴定意见;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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