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9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月3时2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汽车由成县驶往**方向,行驶至**镇**村**社通村道路处时,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新A****3号小型汽车碰撞,造成两车及王某某家花园边沿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处警民警对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后依法提取成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成某某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1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查询单、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复印件、现场图及照片、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协议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丽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
案卷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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