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饶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1时15分许,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傅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安路口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成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且上述证据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连斌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_、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6.证据开示笔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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