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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租住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街**号)。被告人成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18分左右,被告人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龙其线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查纠违法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信息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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