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19号
被告人成某甲,曾用名成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街**街**排**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成某甲酒后驾驶晋A****1号小型汽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出发,途径西中环路、南中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店区南中环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成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5.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成某甲对本院指控无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翠翠
2019年11月26日
附: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被告人成某甲联系电话:1860348****。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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