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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8〕114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5********,汉族,大专文化,菏泽**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8年9月23日23时2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江铃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庄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成某某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玉玲

检察员陈 敏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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