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161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门。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于2019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于2020年1月9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17日,被告人成某某为骗取河南各地市的政府机关购买书籍,向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漯河市、鹤壁市、济源市、滑县等地下发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让各地购买《最新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管理与规范化工作流程实用手册》的通知,后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卫处查实,此《通知》系伪造,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印章也系伪造。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某某证言;3、指认照片、伪造的公文、印章复印件、情况统计表、通讯录、通话记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卫处通知、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卜轶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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