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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检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街**巷**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小区**,2019年8月14日因嫖娼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成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下元商贸城斜对面的一刻章店内,伪造了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山西昊冶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晋中科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山西华普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检验检测专用章、CMA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专用章等共计20枚印章。2019年8月,被告人成某某使用伪造的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检验专用章、CMA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专用章(钢结构),为临汾市尧都区启慧艺术培训学校出具《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成某某处缴获的印章形成的印文与提供的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伪造他人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3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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