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9日;2019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沿滦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滦海公路孙坨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于某某驾驶的河北B*****小型拖拉机碰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于某某、拖拉机乘员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刘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称重单及补充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及照片、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