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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罪)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月1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19日至同年5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9日;2019年6月18日至同年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车沿滦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滦海公路孙坨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于某某驾驶的河北B*****小型拖拉机碰撞,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于某某、拖拉机乘员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刘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称重单及补充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及照片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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