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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8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8的红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工业园路口左转弯时,未靠中心点左侧转弯,疏于观察,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鄂D****8货车右前轮部位与被害人潘某甲沿**大道由南向北对向行驶中向左倒地滑移的无号牌嘉鹏牌二轮摩托车右前部发生碰撞,后货车右后轮与低姿的潘某甲身体发生碾压,造成潘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成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在现场等待并配合交警处理。

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成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潘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潘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即时死亡;被鉴定人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1.5mg/100ml;由南向北行驶中向左倒地滑移的无号牌嘉鹏牌二轮摩托车右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中行左转弯的鄂D****8轻型仓栅式货车右前轮部位碰撞接触,鄂D****8轻型仓栅式货车右后轮与低姿的潘某甲身体碾压接触;鄂D****8轻型仓栅式货车制动性能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7.1、7.7.2、7.10.2.17.10.2.27.10.2.4,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6.7.4相关规定要求;鄂D****8轻型仓栅式货车侧面安全防护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9.1、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4.1、4.2、4.3、4.5、5.2.1相关要求。

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3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害人及其家属身份信息、委托书,殡仪馆火化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保单,过磅单,被害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集体研究意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鄂荆州楚信盛元鉴[2020]病鉴字第194号、[2020]毒鉴字第1162号、[2020]痕鉴字第360号、[2020]痕鉴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事故现场照片,讯问、询问视频,现场勘查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拨打110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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