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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路**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6时37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赣CR****号重型厢式货车装载19965KG货物沿佛山市三水区G240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三水区大塘镇G240线2507KM+400M路段时,因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精神分散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驶机动车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内;遇侯某甲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搭载被害人田某某、侯某乙(男,5岁)、侯某丙(女,1岁7个月),在同方向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某、侯某丙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害人田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严重损伤、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被害人侯某丙系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严重损伤、胸腹胸腔器严重毁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成某某承认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某某、侯某乙、侯某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成某某一方给付被害方丧葬费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敏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散页一份及证人名单;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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