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民委员会**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超载的粤RL****中型自卸货车(核载:4800kg、实载:19780kg)沿**省道由南往北方向驶至8公里 600米路段(**镇**村路段)时,驶过对向车道与谭某某驾驶的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湘LY****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如果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鉴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