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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陈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现暂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公司**座**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王某某怀疑被告人成某某与其前妻舒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9年3月16日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到东营市东营区**路**宾馆大厅对成某某进行殴打,后成某某的同事被告人陈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先后到达**宾馆大厅伙同成某某将杨某某、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一级、一人受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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