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88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2018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号。201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成某某和陈某某共同商量对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附近医院实施盗窃,在对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盗窃未果的情况下,当日13时许二人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中心卫生院,采用陈某某上楼盗窃、成某某望风的方式将该卫生院5楼2床病人亲属谢某某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415元。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栋**单元**-**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入院病历、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4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均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寇 爱 苹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诉讼卷和证据卷共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