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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住****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5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6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7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5月1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6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7月2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新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05月15日,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夫妇在未办理烟草专卖批发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从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深州市**烟酒店张某甲(另案处理)处以16500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买440条硬中华衡水标卷烟,准备运往石家庄进行销售。当晚在辛集市307省道上被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当场查扣440条硬中华衡水标卷烟。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鉴定价值184800元。

2、2012年4月以来,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夫妇从深州市**烟酒店张某甲(另案处理)处购进硬中华卷烟三次,第一次25条,第二次46条,第三次150条,总共221条,全部销售给栾城县的程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价值99450元。从张某甲(另案处理)处多次成批购进贴有衡水烟标的绿石家庄、玫瑰钻卷烟30余件(箱),销售给栾城的张某乙(另案处理),鉴定价值150000元。

3、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夫妇多次成批从张某丙**烟酒店购进贴有衡水烟标的绿石家庄、玫瑰钻卷烟共计30余件(箱),销售给栾城的张某乙(另案处理),鉴定价值150000元。2013年5月14日,购进了150条硬中华卷烟和550条玫瑰钻、绿石家庄卷烟,将150条硬中华卷烟销售给栾城县的程某某,鉴定价值67500元,将550条玫瑰钻、绿石家庄卷烟销售给栾城的张某乙(另案处理)。

4、2013年5月间,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夫妇从张某乙(另案处理)处购进硬中华卷烟48条,芙蓉王卷烟180条。48条硬中华卷烟贩卖给了程某某,鉴定价值21600元,180条芙蓉王卷烟贩卖给了胡某某烟酒店,鉴定价值41400元。

5、2011年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夫妇多次成批从邢台南宫市的胡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贴有邢台烟标的软、硬中华、玉溪、云烟、芙蓉王等品牌香烟进行销售,总价值3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后先行登记保存在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的涉案物品440条中华烟(硬);2.书证: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涉案人员银行卡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烟草专卖局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病情证明,张某甲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人于某某提交的烟草零售许可证,胡某某提交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告人赵某某银行卡回单,冀A*****车辆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新乐市烟草专卖局卷宗,移送财物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户籍查询,情况说明,深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邢台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终止侦查决定书,新乐市公安局2020.5.25日补查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人张某乙证言,证人胡某某证言,证人程某某证言,证人于某某证言,证人史某某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成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卷烟价格鉴定书;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买卖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月梅

2020年6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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