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22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码341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日21时30分许,在本市蚌山区蚂虾街真爱迪吧内,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二人酒后在真爱迪吧内对梅某某(17岁)、周某某(14岁)进行搂抱,之后又多次对该场所其他女性进行搂抱,随后恐吓并随意殴打梅某某叫来的男性朋友张某某(16岁),在该场所保安多次上前制止时,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又多次对保安进行辱骂、恐吓,在民警出警时,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二人拒不配合并随意辱骂、撕拽迪吧内的安保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照片、诊断病历、入所健康体检表、关于张某某伤情的情况说明、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梅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4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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