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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吴某甲等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蒙族,住越南河江省苗娃县**社。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蒙族,住越南高平省保林县**社。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蒙族,住越南河江省苗娃县**社**。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蒙族,住越南河江省苗娃县**社**,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蒙族,住越南河江省苗娃县**社**,

被告人成某某、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吴某乙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吴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成某某、吴某乙经共谋后,在未持有合法有效证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相互结伙于2019年6月29日从中越边境589界碑旁的便道一起进入中国境内到广西那坡县务工,于2019年7月28日21时许返回越南途中,在广西那坡县百南乡百南村往百合方向公路100米处被我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核查非法出入境人员函、答复函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成某某、吴某乙的供述;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成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成某某、吴某乙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成某某、吴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美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吴某甲、某某甲、杨某某、吴某乙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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