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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小区**排**号,无业。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园**号楼**单元**,无业。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自2015年被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立案调查,董事长高某某等人已被刑事拘留)授权一级订单中心开设门店,在“易商通”平台通过消费新业态项目、本地化电商项目等模式发展会员,以积分换取商品并由平台寄售后返利的方式吸引投资,并按照吸收会员单数得到5%以上的返利。自2018年4月16日起,“易商通”停止给会员返钱。

据审计报告显示,成某某发展会员约1564人,累计吸收金额66,510,000元,非法获利6,252,595元;吴某某发展会员1134人,累计吸收金额70,987,000元,非法获利5,806,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帆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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