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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史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住本村2019年10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驾车发现丁某某开车在藁城区**路一胡同内接上其妻子温某某,因之前成某某怀疑妻子温某某与丁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成某某便打电话将被告人史某某叫来,随后由史某某驾车拉着成某某,二人跟随丁某某的汽车来到藁城**院停车场内,趁丁某某停车之际,成某某、史某某将丁某某从车上拽下并共同对丁某某进行殴打,随后二人又将丁某某强行带上成某某的汽车并带至藁城区**村成某某**厂内,在该厂房内要求丁某某将其与温某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经过如实写出来,否则不允许离开,期间成某某又对丁某某实施殴打。直至当晚19时许,藁城区公安局贾市庄派出所民警赶到,将丁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史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他人实施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成某某、史某某现羁押在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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