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某某、万某某等盗窃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7********,汉族,文盲,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3501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邓某某、万某某、周某乙、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邓某某、周某乙、万某某、成某某五人在娄某某新星南路宏谊名苑小区附近人行道电力井里施工时,发现电力井有一根断头没有通电的电缆线,五人一起商量把电缆线偷一段拿去卖钱。周某乙、万某某和邓某某三人负责把电缆拉出来用绳子绑在车上,周某甲开车将电缆线慢慢拉出来,将电缆线拉出来剪断,成某某负责望风,共偷得电缆线约40米,由邓某某开车,五人一起去废品回收站,共卖了2080元,经鉴定,该电缆线价格为3843元。被告人周某甲、邓某某、周某乙、万某某、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万某某、成某某于2018年8月1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9月3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高压铜电缆线等扣押物品清单;2.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邓某某、周某乙、万某某、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铜电缆线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邓某某、万某某、周某乙、成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邓某某、万某某、周某乙系主犯,被告人成某某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867380****;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378925****;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557632****;被告人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376228****;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89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