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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成某,男,1990年****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528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疆焉耆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6日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成某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焉耆县家乡菜至焉耆县东大桥检查站路段室,与焉耆县东大桥检查站处防护栏相撞,造成焉耆县东大桥检查站防护栏及新M-5****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焉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焉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自勇

检察官助理:海洋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成某取保候审于新疆焉耆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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