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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移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5日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成某某认为被害人罗某某家修厕所占了自家土地,便拿手锤和锄头去敲罗某某家厕所的砖头,成某甲看见后电话告知罗某某,罗某某到达自家厕所处,与成某某争吵并发生挽打,被告人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捅了罗某某腹部等位置数刀,罗某某经送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19年1月26日死亡。案发后成某甲报警,被告人成某某被赶往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刀壳等物证;2.户籍证明、手术记录等书证;3.证人成某甲、成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辨认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用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仍用刀连续数次捅刺被害人罗某某腹部致罗某某不治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礼娥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物证暂存于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庭审结束后一并移送。

4、本案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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