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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建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97号

被告人成建,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渠县人,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原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建于2020年9月23日12时4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新重庆小商品批发市场一楼至二楼扶梯上,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扒窃其放在外衣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805元的苹果8plus手机。

被告人成建于2020年10月4日17时37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家乐福门口天桥附近,趁被害人龙某某不备,扒窃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HONOR 20 PRO手机,销赃获款800元。

民警根据监控视频比对分析锁定被告人成建,后于2020年10月9日下午在重庆市渝中区小什字新重庆小商品批发市场附近路边将成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盗手机购买发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成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成建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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