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现住该处。2015年12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6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26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2019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3年5月承接了我县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扩建工作”石安段第11标段的部分桥梁项目过程,2014年3月份孟某某安排多名工人进场施工直至2015年2月份,期间拖欠苗某某、白某某等49名工人工资,共计360431.2元。孟某某拒不配合成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并躲避、逃避支付工资,数额较大。现拖欠的工资已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全部支付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而未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芳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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