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在成安县**村经营**废品站,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份,在明知温某甲及温某乙卖给自己的电瓶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温某甲、温某乙盗窃的电瓶及电动自行车一辆,经物价评估,其收购赃物价值94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电瓶及电瓶车系赃物而收购并转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附:
1.被告人现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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