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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成安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6日被成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在成安县**村经营**废品站,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份,在明知温某甲及温某乙卖给自己的电瓶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温某甲、温某乙盗窃的电瓶及电动自行车一辆,经物价评估,其收购赃物价值94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电瓶及电瓶车系赃物而收购并转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利强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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